尽管目前《规划》还未公布,但从2008年草拟的《征求意见稿》中看出,政策建议者们试图从五大层面,给出“挽救”地下水的政策措施。首先,提及的任务就是建设地下水污染防治工程,包括涉区域地下水保护工程、地下水源地保护工程、地下水污染控制工程。其中,水源地的保护尤为令人瞩目。《征求意见稿》提出,国家应该以全国2150个集中式地下水水源地保护现状为基础,不断完善地下水水源地保护措施,补充地下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保护区防护、生态修复等工作。也就是说,国家将针对目前地下水污染防治监测点不足,监测网不完整的突出问题,以完整的水文地质单元为基本单位,规划建立区域地下水环境监测网,实现国家对大型平原、盆地和岩溶连片分布区地下水的区域性有效监控,对重要城市、人口密集区、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区、大型能源矿业基地、重大工程建设区地下水骨干点的实时监控,使之成为支撑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公益网,及时向全社会发布监测信息。同时,还提出了“建立地下水污染预警预报信息管理系统”。即构建地下水突发污染应急监测体系,包括监测体系、监测能力和安全信息管理系统。是为第三大工程。在工程、监测和信息管理系统之外,地下水污染防治的技术体系也是未来的重要任务。根据《征求意见稿》,关键技术将是重中之重。如研发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地下水污染防治技术体系。第五大工程则是,完善地下水污染防治的法律体系和管理体系。对此,《意见征求稿》中提到两项立法任务,一是制定“地下水污染损失补偿规定”,建立污染责任认定、损失核算、补偿等地下水污染补偿机制;二是制定《地下水污染防治条例》,以解决地下水资源管理体制混乱、法律之间不协调等问题,全面提升地下水保护的管理水平。
“五大工程涉及资金投入量,大约是600亿元左右。”上述知情专家表示,一旦《规划》出台,围绕这些工程的相关政府投入或将在“十二五”和“十三五”实施。“矿泉水归谁管”的争议,凸显职能交叉的管理体制掣肘摸清污染家底只是防治地下水污染的第一步。“地下水污染具有渗透性、扩散性和难以恢复性等特点,所以其治理难题远远超过地上水。”中国科学院科技与管理研究所副所长王毅对本报记者表示,“要想实现《规划》提出的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最重要的一点是理顺目前的地下水管理机制。”地下水的管理主要涉及到国土资源部门、环保部门和水利部门。根据2008年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部委三定方案,环保部污染防治司组织拟订地下水的污染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国土部地质环境司负责指导地下水的动态监测和评价,而水利部则负责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水利部的一个官员对本报记者指出,地下水的管理各个部门之间多有交叉,且其职能划分非常模糊,“根据三定方案本应水利部门负责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可是国土部则提出由于矿泉水属于一种特殊的矿产,所以矿泉水的开发利用归国土部管,尽管矿泉水只占到地下水的很小部分。”“单从地下水的污染防治而论,其职责归环保部门,但地下水的勘探和开发利用又牵涉到住建部和水利部,而环保部门经常与水利部门打架,因此这些部门之间如何建立起一个有效的协调机制,将成为一个重大挑战。”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环保专家指出。对此,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微博)则认为,促使这种协调机制建立起来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地下水污染信息的充分公开,由公众和NGO参与到地下水的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中去,并以此倒逼部委之间合作机制的成熟。
同时,环保部门除需与其他部委之间的协调外,还必须与地方政府之间厘定责任范围。前述不愿透露姓名的环保专家分析,在许多地区地下水管理条例与规定中,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但大多没有明确具体的监管责任和防治措施,在地方环保部门的财权受制于地方政府的情况下,使得地下水的保护很难落实。早在2005年水利部就开始组织起草《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现已成文。今年8月从水利部水资源管理司司长刚调任甘肃陇南市委副书记的孙雪涛对记者表示,该条例目前还在水利部内部讨论,有望尽快在水利部部务会议上通过,“希望再上升为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以更好地促进部门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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